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4年5月12日经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化摄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是1991年经化工部、中国化工文联批准成立的全国化工行业广大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人民团体,是非营利性摄影组织,是中国化工文学艺术联合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服务对象:社会各摄影机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人民群众,致力于发展摄影事业的化工企业及摄影爱好者。
第四条 本团体的行动指南、宗旨、使命。行动指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宗旨:中化摄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响应时代召唤、致力于摄影公益的文艺群体。是摄影艺术联系社会、面向基层化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使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中化摄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摄影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探讨摄影文化发展规律,开展摄影文化改革创新、内部管理、发挥作用等方面的调研、研讨和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二)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文化建设和基层摄影队伍发展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摄影教育培训、创作采风、成果展示、文化品牌推广、摄影人才推介、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摄影公益慈善、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
(三)积极促进摄影团体之间、本协会与各省市摄影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艺术交流与合作。
(四)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五) 做好基层摄影人才培训,促进会员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
(六) 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摄影作品。
(七)认真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届次展、基层摄影文化展览等评奖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摄影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
(八)积极反映基层摄影群体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由社会各摄影机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支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中化摄协主席团会议通过,方可成为中化摄协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为热心并支持摄影文化建设与发展、在摄影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摄影文化领域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专业或非专业摄影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中化摄协秘书长会议通过经主席批准,可成为中化摄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团体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团体制发的登记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发给团体会员入会证书。
个人会员:
(一)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本团体制发的登记表;
(二)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主席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综合摄影服务,包括摄影文化交流、摄影创作采风、摄影展览、摄影比赛、摄影讲座、摄影培训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团体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摄影文化发展、建设、管理的研究成果、意见建议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违反管理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费规定
(一)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个人会员一次性收取终身会费600元/人,团体会员的会费由主席团根据年度会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数额。
(二)在本团体担任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的个人,根据职位的不同和能力的大小自觉自愿给协会相应的资助,用以保证协会的良性运转。
(三)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方式,支持本团体开展摄影文化事业、公益慈善事业;
(四)从事社会公益类的会员缴交会费有困难,可申请减免。批准减交或免交的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仍可享有会员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会员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化摄协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讨论并决定中化摄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中化摄协章程;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成立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十七条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听取和审议中化摄协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执行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中化摄协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执行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多做奉献的义务,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协会领导机构成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协会需要设立、荣誉主席、荣誉顾问。由德高望重、贡献突出、在摄影文化和协会建设中具有巨大贡献的人士担任。荣誉主席、荣誉顾问由主席或执行主席提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可聘请各类专业人才,以提高中化摄协的管理运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各省、市、大型企业经主席团批准可以设立分会。各分会接受中化摄协的领导,独立地开展工作;各分会要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设立的分会是中化摄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执行主席、副主席人选,交理事会表决;
(四)经主席团同意,为聘请各类专业人才签发聘书;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实行任命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实施本团体的决议、决定;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主席、执行主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五)承办主席、执行主席、交办的工作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本协会办事机构为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在陕西渭南。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支助和自愿捐赠;
(三)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为支持分会更好的开展工作,各分会推荐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入30%返还分会使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中国化工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